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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吕建斌与任贤强提供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斌,任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建斌。被执行人:任贤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贤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