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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刘桂兰、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刘桂兰,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1958年7月3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高福,男,汉族,1958年3月3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刘桂兰、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