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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根运、代天国与代天国、谢瑞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运,代天国,谢瑞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908号原告:张根运,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天国,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瑞芝,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运诉被告代天国、谢瑞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天国、谢瑞芝的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根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运撤回对被告代天国、谢瑞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根运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