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利龙、李月英等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利龙,李月英,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257号原告:余利龙,男,1967年10月24日生,蒙古族,住凯里市。原告:李月英,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原告余利龙、李月英与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余利龙、李月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利龙、李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余利龙、李月英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木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