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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均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均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杜均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均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均明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