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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孟志勇与耿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勇,耿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19号原告:孟志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耿鑫,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勇与被告耿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志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志勇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存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