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杨若田、郭永芬诉高士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若田,郭永芬,高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48号申请人:杨若田,住舒兰市。申请人:郭永芬,住舒兰市。被申请人:高士良,住舒兰市。申请人杨若田、郭永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士良驾驶的拖拉机予以扣押,申请人杨若田、郭永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2日7时许,申请人杨若田驾驶两轮摩托车(后乘坐申请人郭永芬)沿舒兰市法特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与被申请人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二申请人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士良驾驶的拖拉机,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被申请人高士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