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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明风与张建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风,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风,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位林村。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位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风与被执行人张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韩明风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