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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明豪与鹿启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豪,鹿启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71号原告:周明豪,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被告:鹿启港,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豪与被告鹿启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豪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玉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