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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正德与陈太平、郑红梅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德,陈太平,郑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德,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荆泉山村九组。被执行人:陈太平,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芳世湾村一组。被执行人:郑红梅,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太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德与被执行人陈太平、郑红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正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1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