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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7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乔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乔良,查传海,邰艳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790号之二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2227K。法定代表人:许振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志、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自行车零件厂宿舍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查传军。被告:乔良,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查传海,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邰艳娟,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乔良、查传海、邰艳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乔良、查传海、邰艳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谢小茹人民陪审员  陈砚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