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被执行人刘鑫,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1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鑫在中国工商银行寨上支行账户(账号:03×××79)存款人民币2124元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