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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7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希胡晓与李佳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赵希,李佳洋,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7042号原告:胡晓,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赵希,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洋,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联、梁远春,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小平,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赵希与被告李佳洋、第三人胡小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胡晓、赵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赵希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赵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晓、赵希负担。审 判 长  雷 洪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子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