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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东良、潘王琴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东良,潘王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东良,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王琴,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再审申请人钱东良因与被申请人潘王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4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东良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余沈公路跨乍嘉苏高速公路桥东幅老路面由南向北直行时,被由西幅路面向前直行而突然左转弯的被申请人横撞过来,才导致发生的案涉交通事故。事发地点在东幅路面的道路中心线东侧,系再审申请人行车线一侧。交警在事故发生后违法乱纪篡改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审判决据此作出错误判决。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请人父亲潘国林的说法,不顾交警现场实拍的事故图片和道路中心线,错误认定出事地点,作出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西侧路面尚未正式通车的事实知晓,故其驾驶非机动车从南向北行驶时应在东侧路面的靠右侧行驶。根据事发现场照片及再审申请人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双方车辆是在两幅路面的中间地带发生碰撞。可见再审申请人并未遵循非机动车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规定。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陈述被申请人转弯时打了左转灯,但再审申请人却并未注意靠右避让。故再审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车在从西侧路面驶入东侧路面时未注意观察对向来车,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二审根据现场道路状况、事故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钱东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东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