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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567号原告:李某甲,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于某,现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生一女李某乙。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时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再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感情很好,生活中虽因琐事争吵,但都可以沟通解决;女儿年仅4岁,只有双方一起抚养,才能使女儿健康成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事实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并育有一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持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出现了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