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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709号原告: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42号汽配城3排13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董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4665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协议,由原告负责给被告调漆送货。至2016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651元,共有赊购清单191张及增值税发票(每张赊购清单上有被告钣喷主管王少森签字,并注明车牌号、用量)。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汽车调漆,交易方式为赊购,由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调漆货品,被告人员在赊购清单上签字收货。至2016年8月14日,被告欠付原告赊购货品货款共计46651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相关赊购清单、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以赊购的方式向原告购买调漆货品,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货品,并由被告人员在赊购清单上签字收货,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至2016年8月14日,原告主张被告共计欠付其货款46651元属实,故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6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浦熔志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