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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冲与胡霓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胡霓辉,重庆益锦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693号原告:王冲,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霓辉,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重庆益锦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20社26号。法定代表人:胡霓辉。原告王冲诉被告胡霓辉与第三人重庆益锦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王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冲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