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四犬与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四犬,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82号原告:桂四犬,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芮汉云,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周城镇汤山村苗山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燕山路73号。负责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菊、潘柯,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四犬与被告芮汉云、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桂四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四犬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闵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