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亚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亚新,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因盗窃于2015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亚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代理检察员王亚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亚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亚新在安平县幸福家园小区11-2-503室被害人李某家防盗门未关紧之际,进入李某家将放在门口鞋架上的防盗门钥匙偷走,之后趁李某家中无人之际,多次进入李某家中共窃取三星NOTE3手机一部、U盘两个、石榴石手串一条、黄金佛一个、红色玛瑙耳钉一个、银项链二条、象牙挂坠一条、绿色玛瑙耳钉三个。2016年12月13日,杜亚新再次进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抓获。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84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杜亚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6年12月份,杜亚新家属将杜亚新盗窃的防盗门钥匙一把、三星NOTE3手机一部、象牙挂坠一条、绿色玛瑙耳钉一副退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亚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安平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品照片、安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品照片、安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王涛、杜新亮、赵蓓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7)第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公安局安公(城)行罚决字〔2015〕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杜亚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亚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杜亚新此前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系同种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亚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部分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杜亚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亚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亚新继续退赔被害人李小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广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杏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