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碗春抢劫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碗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53号罪犯杨碗春,男,1985年6月20日生,兴化市人,原住江苏省兴化市。2011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25日被假释,2014年1月13日假释期满。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仪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碗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绿军大衣一件、不锈钢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碗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碗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碗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碗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碗春,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17分。为此,2016年4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碗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碗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