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子芽与张星晃、张赛雅、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星科工贸有限公司、郑龙周、马龙禾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芽,张星晃,张赛雅,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宣城市星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星科工贸有限公司,郑龙周,马友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96号之一申请人:朱子芽,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张星晃,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张赛雅,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万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宣城市星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妙,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张赛雅,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郑龙周,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申请人:马友禾,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对担保人夏萍萍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四期市场场外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判决,且判决申请人朱子芽胜诉,故申请人朱子芽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夏萍萍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四期市场场外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张斗胜审 判 员  秦山成人民陪审员  胡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