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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鑫义典当有限公司、贺海平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鑫义典当有限公司,贺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鑫义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75413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海平,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鑫义典当有限公司与贺海平典当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7年5月10日,该院以(2016)浙0204执21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贺海平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浙B×××××号轿车。现因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贺海平名下的浙B×××××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