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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彦文与樊伟钟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彦文,樊伟,钟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768号原告:向彦文,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焕新,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定宇,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伟,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钟术全,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向彦文与被告樊伟、钟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彦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彦文撤诉。本案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向彦文负担。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