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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桂利、姜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利,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利,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金柱大学城C区。被执行人姜磊,男,1980年1月20号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2016)鲁15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磊应承担7864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尚欠7864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