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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樊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樊嘉欣,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王晓峰与樊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6)豫048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