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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雅秋与孙永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秋,孙永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817号原告:宋雅秋被告:孙永波原告宋雅秋诉被告孙永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雅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永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雅秋诉称:2017年4月8日,被告孙永波家的大棚因电线短路起火将我家的大棚烧毁。同年,4月9日,经台安县黄沙坨镇孙狼洞村民委员会调解,我与被告孙永波签订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孙永波赔偿宋雅秋经济损失10000元,分两次支付,现支付5000元,明年4月1日前支付5000元。而后,被告孙永波拒绝向我支付赔偿款,故诉法院要求被告向我支付赔偿款。被告孙永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孙永波家的大棚因电线短路起火将原告宋雅秋的大棚烧毁。同年,4月9日,经台安县黄沙坨镇孙狼洞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宋雅秋与被告孙永波签订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孙永波赔偿宋雅秋经济损失10000元,分两次支付,现支付5000元,2018年4月1日前支付5000元。而后,被告孙永波拒绝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17年4月20日,原告宋雅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永波向其支付赔偿款。另查,2017年5月19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宋雅秋变更诉讼去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经济损失5000,剩余5000元待2018年4月1日后另行主张权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调解书、照片3张及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宋雅秋与被告孙永波签订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依约为给付赔偿金,系属违约行为,现原告宋雅秋要求被告给付赔偿金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雅秋赔偿金5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永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