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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与被告覃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覃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887号原告: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经营者:熊建军,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覃立平,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与被告覃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的经营者熊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覃立平在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处赊购肥料,并向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2016年9月,覃立平还款3000元,下欠货款17000元,经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多次催收,覃立平不予给付。被告覃立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覃立平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提交的欠条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覃立平因在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处赊购肥料,于2015年3月20日向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2016年9月,覃立平还款3000元,下欠货款17000元经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多次催收,覃立平未予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与覃立平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已依约定交付货物,覃立平应依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覃立平未及时给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经覃立平出示的欠条确认,覃立平欠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货款17000元。综上所述,对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要求覃立平偿还货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覃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覃立平偿还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货款17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可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桃源支行,账号:1908072529200010920);二、驳回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交纳112.5元,由覃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文霖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