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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大田、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大田,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4950X。法定代表人:李路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霞,女,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田,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30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677550。法定代表人:吴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冰,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46-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3371930U。负责人:吴蓉,职务不详。上诉人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大田、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重庆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上诉人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拯审 判 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钟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