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58号原告:侯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张家门市。被告:闫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侯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侯某负担。审判员 薛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孝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