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凤,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秀东,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作出新市监罚字[2016]ZJ02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市监罚字[2016]ZJ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钢化玻璃、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地址,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有投诉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图片资料、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调查笔录、成本核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市监罚字[2016]ZJ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新沂市铭达玻璃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元,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肆佰壹拾伍元伍角整,没收违法所得陆拾陆元叁角伍整,罚没款合计贰万零肆佰捌拾壹元零捌角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黎明审判员 晁岱卿审判员 马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