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永生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永生,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大专文化,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任科员,住古交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辩护人苏俊杰、卢珊,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永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晋01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永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上诉人武永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武永生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如灏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