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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云琼与莫少华、朱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琼,莫少华,朱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唐云琼,女。被执行人莫少华,女。被执行人朱兴祥,男。唐云琼与莫少华、朱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开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莫少华、朱兴祥偿还唐云琼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云琼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开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波审判员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