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付申余与李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申余,李宝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58号原告:付申余,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李宝杰,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付申余与被告李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申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22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欠饲料款622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宝杰欠原告付申余饲料款6226元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3000元,余款3226元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执。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