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啸申请执行刘大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啸,刘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杨啸,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大帅,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杨啸申请执行刘大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豫1728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65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