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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先福、麦丰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福,麦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黄先福,男,1963年8月4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麦丰城,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先福与被执行人麦丰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麦丰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麦丰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