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黄杭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黄杭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6幢西楼六层601室。负责人简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杭建,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5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从未承接或经营被上诉人所称涉案工程广州南沙万达影城。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其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事实上,上诉人从未聘请被上诉人从事劳务工作,也从未向被上诉人发放劳务报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由此杭州市××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更不是劳务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认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确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杭建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实体问题非系管辖权案件审查范畴。综上,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巧薇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