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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小荣与祁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荣,祁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383号原告吴小荣,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留平,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吴小荣诉被告祁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荣的委托代理人李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留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6日,被告以承接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祁留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协议1份,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1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800元,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小荣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小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被告祁留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12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