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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戴应伟与陈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应伟,陈正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42号原告戴应伟,男。委托代理人甘建忠,男。(特别授权)被告陈正凡,男。原告戴应伟与被告陈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应伟的委托代理人甘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正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应伟诉称,2013年8月被告陈正凡因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方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找到原告戴应伟借款50000元,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被告陈正凡并向原告戴应伟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正凡仅偿还借款期限内6个月的利息,此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正凡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陈正凡未进行答辩和举证、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因被告陈正凡急需资金周转,原告戴应伟通过中介方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给被告陈正凡,原、被告与中介方签署了中介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月利率为2.2%。同时,被告陈正凡向原告戴应伟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戴应伟现金人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陈正凡,2013年8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正凡仅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即从2013年8月3日支付至2014年2月3日,总共6600元。此后经催要,被告陈正凡再未支付分文本息。诉讼中,原告戴应伟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即从被告陈正凡未再支付利息之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诉讼材料、举证材料、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关于借款本金。原告戴应伟与被告陈正凡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正凡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戴应伟要求被告陈正凡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原、被告虽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利率2.2%,但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正凡偿还原告戴应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湘阴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正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石乐根人民陪审员  郭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