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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段文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段文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31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331628。法定代表人:麦东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波,女,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被告:段文冬,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银行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段文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