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建华、梁致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华,梁致民,黎梅芳,冯建强,吴桂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华,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汉,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钜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致民,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梅芳,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婵娟,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桂兴,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林建华、梁致民、黎梅芳因与被上诉人冯建强、吴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有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一审法院直接向林建华提供的冯建强住址中山市××××号之一向冯建强、吴桂兴留置送达诉讼材料;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冯建强、吴桂兴确系居住于此,且冯建强、吴桂兴或其成年家属有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并不符合上述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未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迳行缺席审理裁判,裁判文书以及上诉状亦未按法定方式进行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雪燕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