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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彦与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彦,周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269号原告刘红彦,女,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周海军,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原告刘红彦诉被告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红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陪审员  邢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