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44号申请人: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法定代表人:孙志强,主任。被申请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坚,总经理。申请人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价值6095226.3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虎山镇虎山大街509号房产一处(证号:2005013950)、5××号房产一处(证号:2005013953)、5××号房产一处(证号:2007010029)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2112、22113)。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