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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春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6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春江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