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媛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045号原告:李媛,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新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媛与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