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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3608江阴乐巢会精英娱乐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乐巢会精英娱乐俱乐部,马静,符秀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608号原告:江阴乐巢会精英娱乐俱乐部,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70号。经营者:余德龙,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于晴,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静,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符秀云,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原告江阴乐巢会精英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乐巢会俱乐部)诉被告马静、符秀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巢会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于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静、符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巢会俱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静、符秀云退还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及进场前损失补助费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30日,乐巢会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乐巢会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合作经营,乐巢会俱乐部向马静、符秀云一次性支付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合作周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全年需保证完成销售额84万元;如果马静、符秀云违约,需退还乐巢会俱乐部合作经营预支提成和进场前损失补贴费。现马静、符秀云收到合作经营预支提成和进场前损失补贴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静、符秀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乐巢会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签订《合作经营(有关竞业限制合同)》(下称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一、乐巢会俱乐部应履行的义务:1、乐巢会俱乐部同意在合作期内,向马静、符秀云按月销售额7万元支付7万元的合作经营预支提成,此费用等同乐巢会俱乐部给予马静、符秀云职工技能培训提升所投入的总费用。2、签约之日按合同规定一次性付清16万元。5、合同周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三、根据马静、符秀云所签年销售合同金额,马静、符秀云需保证月销售额7万元,全年需保证销售额完成84万元,如未完成则按合同约束条款继续履行,如提前完成则合同约束条款需提前30天与乐巢会俱乐部协商是否续签。四、违约责任:1、乐巢会俱乐部有权对不遵守歌厅规章制度的合作经营者,给予解除双方合作的权利,并有权追索已付马静、符秀云的进场费补贴费。如乐巢会俱乐部在马静、符秀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除与马静、符秀云的合作关系,则需向马静、符秀云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如马静、符秀云中途违约,乐巢会俱乐部有权罚没马静、符秀云的各项提成及相关报酬,并且马静、符秀云需一次性退还乐巢会俱乐部合作经营预支提成,并承担合作经营预支提成同等金额的违约金。2015年9月30日,马静、符秀云出具收据一份,主要载明:马静、符秀云今收到乐巢会俱乐部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整及进场前损失补贴费9万元,马静、符秀云自愿履行双方合作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如有违约愿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10月2日,乐巢会俱乐部向马静、符秀云个人银行卡各自现金存款8万元。庭审中,乐巢会俱乐部陈述:马静、符秀云服务的主要内容系为乐巢会俱乐部娱乐城寻找客户消费酒水、包厢、服务等项目。2015年12月中旬,马静、符秀云从乐巢会俱乐部离开,未再继续履行合同,也未完成年度销售额。以上事实,有合作经营合同、收据、转账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马静、符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内容,马静、符秀云向乐巢会俱乐部提供以一年为期限的营销服务,具体为寻找客户消费酒水、包厢、服务等项目,乐巢会俱乐部根据业绩向马静、符秀云支付报酬,如果马静、符秀云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度即可解除合作经营合同。故双方合同的实际内容为马静、符秀云为乐巢会俱乐部提供营销服务,而非马静、符秀云向乐巢会俱乐部提供劳动服务,乐巢会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作经营关系。乐巢会俱乐部与马静、符秀云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后,乐巢会俱乐部按约支付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及进场前损失补贴费9万元,但马静、符秀云于2015年12月中旬离开乐巢会俱乐部,早于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马静、符秀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年销售额,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现乐巢会俱乐部要求马静、符秀云返还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及进场前损失补贴费9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静、符秀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阴乐巢会精英娱乐俱乐部合作经营预支提成7万元及进场前损失补贴费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乐巢会俱乐部已预交),由马静、符秀云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乐巢会俱乐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 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