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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文会非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会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会,住扶余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文会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29号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0日至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张文会利用其在扶余市更新信用社担任信贷员的便利,虚构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借用亲友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身份证,以购买化肥、玉米生产资料的名义,在扶余市更新信用社贷款14笔,合计人民币34.23万元,至今未还,给信用社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4.23万元。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1、书证:案件移送书、贷款凭证、贷款明细表、损失证明、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孙某甲、何某某、宋某甲、李某甲、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文会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会多次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会辩称,为保住工作才找人贷款为他人转贷。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至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张文会利用其在扶余市更新信用社担任信贷员的便利,虚构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借用亲友梁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以购买化肥、玉米生产资料的名义,在扶余市更新信用社贷款13笔,合计人民币31.73万元,至今未还,给信用社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1.7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文会供述和辩解:1990年至2013年10月,我一直在更新农村信用社工作,当时我是信贷员,我在更新的一些村屯,通过熟人,借用了一些身份证陆续在更新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30多万元,办理的都是村民手续,实际用款人是我。我借张某乙、孙某甲、何某某、宋某甲、李某甲、岳某甲、岳某乙、王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身份证,贷款时候他们没有支取现金,钱被我支走了,被我用了,我是信贷员,有些放出去的贷款没还,怕影响我工作,我贷款还上一部分利息,大部分我借给别人用了20万,我现在没有还款意愿,我名下没有财产。在办理贷款的时候这些身份证的所有人都到场并签字画押了,我也办理了审批手续,这些钱都被我占用了,到期后也没有还上。张某乙的贷款实际上张某乙还了,张某乙还的时候将钱给我了,我记得不是2万元就是2.5万元,我没有给他还贷款,被我占用了。我和他们每个人说了,我贷款就是自己用,我领这些老百姓去贷款的时候写的是购买生产资料和玉米,实际上我是改变了贷款用途。这些钱有的让我花了,有的让我办事用了,我现在没有能力还这笔贷款,我是2013年9月份因为末位淘汰被单位开除的。2013年10月30日在长春一个旅店被长春警察抓住的。我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一些经过我审核发放出去的贷款,到期之后没有还,因此产生一些不良贷款,按照信用社规定我可能被开除,因此我就用他人的身份证贷款,实际上贷款被我使用偿还那一部分不良贷款了,我帮着还款实际是我借给他人使用这些钱还贷款,这些人就算欠我的钱,我借给他人还贷款大概有20多万,剩下的钱大约六七万。大概是2011-2012年,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当时我在信用社,秦某某在外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还一部分贷款,本金大概四五万元,加上利息一共六七万元,我就帮他还了这笔贷款,实际上算是秦某某借我的钱。我在检察院提我的时候,我顺嘴说用于赌博了,我没参与过赌博。我用他人名义贷款给别人还贷款就是为了保住我的工作,我愿意偿还但是没有钱。2、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2012年家里种地没有钱,就找到更新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张文会,张文会说行,我就用自己的身份证找张文会办理的贷款手续,我到场签字取款,我当时贷了25000元,我用了10个月就凑钱找张文会还钱,他说给他就行,他说给25000元就可以,之后给我出具了收据和欠据,我以为他把钱还给信用社了。3、证人孙某甲证言:2009年我亲属孙某乙说借我身份证贷款使用,我同意了,我到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没有到信用社支取现金,当时不知道谁使用,过几天孙某乙拿回来字据,我看是张文会使用的,是张文会出具字据,说好是使用我的身份证给别人转贷,到期张文会还这笔贷款。4、证人何某某证言:我和张文会认识挺好的。2012年9月份,我去还我自己的贷款时候,张文会说借我身份证使用贷款,我同意了,就给他拿了身份证和户口本,他自己就以我的名义贷了20000元,当时我也没有去签字,他自己办的手续,事后我也追他还款,他最后也没有还,后来跑了,联系不上了。5、证人宋某甲证言:我弟弟宋某乙和张文会挺好的,2013年宋某乙找我和我丈夫说给朋友张文会贷点款使用,我们就同意了,就把我们身份证和户口本拿去了,我们没有到信用社签字,支钱时候我们也没有去,他自己办的手续,就这个经过。6、证人李某甲证言:宋某甲丈夫,与宋某甲证言一致。7、证人宋某乙证言:2013年张文会找到我让我给他借几个身份证使用,我不好意思,就找我姐宋某甲、姐夫李某甲、朋友梁某某、李某乙,说给朋友张文会借身份证贷款,他们也同意了,这样我拿了四个人身份证,领着他们到信用社签字办理了贷款手续,事后张文会自己支钱花了,我没有还这些贷款。现在知道用宋某甲名贷了30000元;李某甲贷了29800元,梁某某贷是29800元,李某乙是29800元。8、证人岳某甲证言:2013年6月,我亲属张文会来找我借身份证贷款,我想是亲属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过几天他叫我去信用社签过两次字,再之后我就不清楚了。一共贷了两笔款一笔8000元,一笔29900元。9、证人岳某乙证言:2013年7月,我亲属张文会来找我借身份证贷款,我想是亲属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过几天他叫我去信用社签过一次字,再之后我就不清楚了。当时贷了20000元。10、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4月,张文会跟我说借身份证要贷款,我碍于情面就同意了,之后一天张文会叫我到更新乡信用社,我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当场办理贷款手续,我签字了。当时给张文会贷了20000元。11、证人梁某某证言:2013年4月,我们村宋某乙找我借身份证给他朋友张文会贷款,我碍于情面就同意了,之后一天他叫我到更新乡信用社签过字。当时给张文会贷了29800元。12、证人李某乙证言:2013年6月,我们村宋某乙找我借身份证给他朋友张文会贷款,我碍于情面就同意了,之后一天他叫我到更新乡信用社签过字。当时给张文会贷了29800元。13、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哥哥刘志和和张文会认识挺好的,2012年9月,我哥哥找我借身份证给张文会贷款用,我也就同意了,就把我身份证给张文会拿着,我跟张文会一起去更新乡信用社,到了那之后我就签了一次字,支钱时候我没有去,他们自己办的手续,我也没有还这笔款。当时给张文会贷了20000元。14、证人赵某某证言:我在2009年8月至2013年12月份在更新信用社工作,那时候张文会是更新信用社信贷员,我不知道他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的事,他办理贷款是我审批的,张文会办理贷款时候,张文会负责审核,调查贷款能力,张文会调查结果形成贷款手续,我审批的时候就是看是否属于本人贷款并签字,具体放款取款要在柜台办理,我们从2010年开始都是视频审批,扶余市信用联社有个审批中心,询问贷款人是否真实使用贷款,扶余市信用联社审批通过后,我只是在纸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这笔钱就可以贷款了,张文会没说这笔钱是他自己使用,审批签字的贷款是我审批的。15、证人王某乙证言:我以前在更新信用社工作,我不知道张文会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事,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我在更新信用社工作,其他时间不是我审批的。张文会办理贷款时候,张文会负责审核,调查贷款能力,张文会调查结果形成贷款手续,我审批的时候就是看是否属于本人贷款并签字,具体放款取款要在柜台办理。张文会没有说过贷款是他本人使用。16、证人姜某某证言:陈凤波用我的身份证贷款,我就把身份证给陈凤波,通过信用社信贷员张文会贷了20000元,我用了6000元,陈凤波用了14000元,我用的钱已经还清了,陈凤波没还,我把他起诉了。贷款的时候是陈凤波拉我去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我不知道我这笔贷款,张文会是否用他人身份证转贷过。张文会没有使用我的身份证贷过款。17、证人秦某某证言:我在更新乡信用社贷过款,张文会帮我还过款,张文会说帮我还了8万元,其实只还了6万元,他帮我还款的时间是2009年前后。2008年的时候,我在更新乡盖楼,张文会在我这边买了一个楼,价值37万元,还有16万元没有给我,这个楼有手续,是张文会他父亲张立本的名字,张文会没有用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手续,这个楼后来咋处理了我不清楚,我没有保存张文会买楼的相关手续。18、证人闫某某证言:更新乡信用社主任,张文会以前是更新乡信用社信贷员,后来被开除了,张文会用他人身份证贷过款,在我们信用社电脑信息里查询不到他还过,不知道他是否替秦某某还过款,邓某某、孔凡海没有在我们信用社贷过款,姜某某在2009年4月1日有一笔贷款,2010年3月29日到期,他一直没有还过这笔贷款。19、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张文会给孙某甲出具的欠条证明:2016年9月21日,更新乡派出所民警在胡家村孙某甲家中提取张文会给孙某甲出具的欠条证明,内容为:张文会借孙喜(希)民身份证给邓某某转贷17000元,给姜某某转贷20000元,借孙某乙身份证给孔凡海转贷30000元,贷款到期由张文会全部还清。20、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移送书、借名累户贷款损失证明、张文会涉案贷款明细表。21、提取笔录:提取贷款凭证十四张,其中(1)借款人梁某某,贷款日期2013年4月14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98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3日。(2)借款人宋某甲,贷款日期2013年4月16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5日。(3)借款人李某乙,贷款日期2013年6月5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98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31日。(4)借款人何某某,贷款日期2012年9月18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9月17日。(5)借款人岳某乙,贷款日期2012年7月29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7月28日。(6)借款人王某甲,贷款日期2013年4月28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27日。(7)借款人张某乙,贷款日期2012年3月19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18日。(8)借款人岳某甲,贷款日期2013年7月1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8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9)借款人岳某甲,贷款日期2013年7月1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98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10)借款人李某甲,贷款日期2013年4月14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98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3日。(11)借款人刘某某,贷款日期2012年9月11日,贷款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贷款金额2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9月10日。(12)借款人孙某甲,贷款日期2009年4月1日,贷款用途化肥,贷款金额37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31日。(13)借款人孙某乙,贷款日期2009年3月20日,贷款用途化肥,贷款金额13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5日。(14)借款人孙某乙,贷款日期2009年4月1日,贷款用途化肥,贷款金额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31日。以上票据信贷员一栏中均为张文会章。22、扶余市信用联社催款通知书。23、办案说明:证人孙某乙、邓某某、孔某某。24、抓获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奋进派出所民警2016年10月30日17时30分,将网上逃犯张文会在和顺时尚宾馆内抓获。25、在逃人员信息表。26、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2016年10月30日将张文会临时羁押。27、公告:2013年十月九日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与张文会劳动合同。2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张文会,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扶余市新万发镇四平村,身份证号码:×××。在辖区内未发现违法违纪犯罪行为。除以上证据外还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证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开庭指证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间相互关联,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文会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找来贷户为自己发放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规发放贷款罪之规定,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张文会将收取的张某乙25000元贷款据为己有系挪用、侵占行为,因未达到相关刑事立案标准,应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被告人张文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应为31.73万元。被告人张文会对贷款用途的辩解,因相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文会赔偿扶余市农村信用联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1.7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英华审判员  张丽君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