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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红果鼎盛酒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红果鼎盛酒业经营部,吴中华,余光江,张绍坤,沙洪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旧营乡新寨背阴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97983671Q。法定代表人:吴中华,系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光,系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2955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果鼎盛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丹霞中路267号,注册号520223600094155。经营者:余英,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审被告:吴中华,男,1978年6月25日生,布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原审被告:余光江(余宗运),男,1982年4月1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张绍坤,男,1985年11月2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审被告:沙洪春(沙红春),男,1979年2月2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果鼎盛酒业经营部及原审被告吴中华、余光江、张绍坤、沙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2956元,由上诉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张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