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楠、于学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于学良,岳琳,傅士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楠。被执行人:于学良。被执行人:岳琳。被执行人:傅士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楠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云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