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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贾秀莲与李光明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秀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34号申请人:贾秀莲,女,汉族,1935年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人贾秀莲(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李光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李光明之母,李光明于2016年7月26日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光明死亡。经查:李光明,男,满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康平县人,原住辽宁省康平县,系申请人之子,已离婚。2016年7月26日,在随辽丹渔运25140船出海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李光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光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光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光明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因其已离婚,其母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光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