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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与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负责人蒋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蒋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洞桥支行与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4994.87元,执行费为8849.95元。因被执行人蒋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勇的银行存款65384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东 搜索“”